村委会因建办公楼损坏村民坟冢被判赔偿6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09:10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谭经田 通讯员张芳汤军)为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下,擅自将村民亲人的坟冢毁坏。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京山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京山县钱场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曾某父子公开道歉,并赔偿两人精神抚慰金6000 元。

  2006 年清明节前三天,京山县钱场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曾甲告诉曾某,因为村修公路,要将其亲人坟冢迁移。双方商定来年清明再迁坟。2006 年9 月中旬左右,京山县钱场镇某村民委员会为修建办公楼,在没有告知曾某迁坟具体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将曾某的爷爷、奶奶、母亲、大伯的四座坟冢挖掘,曾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无果。为此,曾某和其父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认为,京山县钱场镇某村民委员会在未通知原告迁坟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将原告亲人的四座坟冢毁坏,导致原告精神痛苦。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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